为进一步优化企业信用修复渠道,减轻企业合规成本,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守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各县区间信息共享、共用、共认,将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以下简称两个平台)信息公示修复渠道进行整合,实现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跨部门“一次办”和全市跨区域“当地办”。
二、主要措施
(一)信用修复跨部门“一次办”
1.办理范围
在广元市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受到广元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依法在两个平台公示并处于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需要提前停止相关信息公示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除外。
2.企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提出信用修复“一次办”申请: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盖章复印件;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信用修复申请表;
(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信用承诺书及信用修复承诺书。
相关文件资料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或通过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及信用中国(四川广元)门户网站下载。
3.信用修复“一次办”受理机关
(1)申请人应当向做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局负责信用监管的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含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广元经开区分局,下同)授权信用修复事权的市场监管所按照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便利化水平的通知》要求,也可以受理上述申请。
4.信用修复“一次办”审批
(1)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局(所)(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交由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单位进行审核。
(2)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将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信用监管的部门。
(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信用监管的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规定,对申请资料和行政处罚案件具体经办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
5.信用修复“一次办”的决定及送达
(1)经市场监管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信用监管的部门统一制作《信用修复决定书》。
(2)受理单位负责将信用修复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信用修复决定书》领取方式。有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信用修复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市场监管局负责信用监管的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的扫描件(照片)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广元)信用修复板块提交。
6.信用修复实施
做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流程停止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信联办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信用修复决定及配套资料后,按照流程停止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及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网站的公示。
(二)信用修复跨区域“当地办”
1.办理范围
被广元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公示的信息,需要跨县区进行信用修复的申请。
2.申请受理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和授权受理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所作为全市跨区域信用修复通办的受理单位,受理全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区异地信用修复申请。
3.跨区域审核
受理单位受理跨区域信用修复申请后,经书面审查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通过网络传送到具有修复权限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受理单位为市场监管所的,由受理所报送所在县区局信用监管部门传送到具有修复权限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4.决定的送达
具有修复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将《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通过网络方式传送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将打印件送至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原件的,可以持营业执照到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领取。
5.信用修复实施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修复的信用修复决定,按照本通知跨部门“一次办”的流程,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及信用中国(四川广元)网站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流程实施信用修复。
三、工作要求
(一)修复文书一次提交
1.将市场监管部门《信用承诺书》和发展改革部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进行一次填报;
2.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由案件办理单位对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进行审核。(修复文书格式见附件)
(二)明确办理时限
1.所有办理环节原则上均按照“接件即办”的时间要求进行,全部审核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如办理过程需要进行实地核验、询问申请人以及补齐资料等,按照实际需要时间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5日。
3.由于申请人原因无法按期完成审核的,办理时限可以延长到45日,满45日仍无法完成的作出不予修复决定。
(三)做好配套工作
1.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将本局办理信用修复的窗口名单(含市场监管所)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见附件),由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受理窗口有变化的及时动态调整并按照程序上报公示。
2.受理窗口应当做到受理申请一口清,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领取、下载方式。对于符合信用修复“一次办”的申请,受理窗口在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时,告知其可以同时一次办理信用中国平台信用修复,避免申请人二次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做好信用修复事中事后监管
1.市场监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对信用修复承诺进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2.发现申请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在办理信用修复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作虚假信用承诺或违背信用承诺的,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停止信用修复的办理。对于已经做出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重新计算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或实施相关信用惩戒措施,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3.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撤销或变更的,应当告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停止或更正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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