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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查处置广元市利州区袁宏餐馆销售不合格红苕粉的通告(2018年第17号)

日期: 2019-01-18 来源: 风险应急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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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42号),涉及广元市利州区袁宏餐馆销售1个批次不合格红苕粉,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红苕粉,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4270,生产购进日期:2018-5-28,不合被抽样单位: 广元市利州区袁宏餐馆(利州区南河郑州路48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现场调查核实,广元市利州区袁宏餐馆店于2018年5月28日从尤特食品加工厂购进“红苕粉”0.5公斤,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4元。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该火锅店立即暂停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红苕粉产品,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召回,同时未接到异常反馈。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对生产供应单位索证索票制度设计不合理,未能有效监督产品内在质量。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该袁宏餐馆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加强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提高整体质量把关能力。

企业整改措施: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建设。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已于2018年10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于2018年7月9日对广元市利州区袁宏餐馆在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广元市利州区袁宏餐馆销售不合格红苕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于2018年1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广元市利州区袁宏餐馆作出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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