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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需理性 定金、预付款慎支付

日期: 2019-06-12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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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以来,广元市消委会陆续接到消费者在购房、购车、装修时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造成“定金”不能退还和消费者在装修、健身、美容、购买家具时交付消费“预付款”后商家关门走人的消费投诉。这些消费投诉一方面实实在在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消委会组织又“无力”依法依规为消费者维权。为此,市消委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合同签订需理性,定金、预付款慎支付。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理性。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要核实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合同对方为法人的要查询注册资料,考察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确认真实性;要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合同对方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还须要亲笔签名。同时,消费者要正确评估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与家人商议后再签订合同,不要轻信商家的广告宣传,盲目冲动签订合同,避免当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或家人反对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定金”和“订金”有区别。“定金”是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消费者一方不履约,作为预付款的订金要做退还处理,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而定,谨慎选择交付“定金”或“订金”。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消费者要谨慎办理预付卡、储值卡,降低预付额度,缩短使用周期;要坚持签订合同、索要票据,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不要贪图“便宜”,让过多的预付会员卡套牢消费,在办理预付会员卡前要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查看有无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经营场地、经营设施以及经营状况、有无担保等情况,如果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委会组织投诉;商家恶意卷款关门跑路,涉嫌诈骗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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