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核查处置张永波销售不合格红苕粉的通告(2018年第18号)

关于核查处置张永波销售不合格红苕粉的通告(2018年第18号)

日期: 2019-01-18 来源: 风险应急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42号),涉及广元市利州区张永波销售1个批次不合格红苕粉。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红苕粉,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4291;产品名称:红苕粉;生产日期:2018-5-31;被抽样单位:张永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现场调查核实,广元市利州区张永波于2018年5月27日从南河批发市场购进“红苕粉”共计4公斤,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40元。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该火锅店立即暂停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红苕粉”产品,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召回,同时未接到异常反馈。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对生产供应单位索证索票制度设计不合理,未能有效监督产品内在质量。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该火锅店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加强学习,完善进货验收制度,提高整体质量把关能力。

企业整改措施: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建设。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已于2018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于2018年7月5日对广元市利州区张永波在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张永波销售不合格红苕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于2018年8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永波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5日

微信 微博 头条

主办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04 蜀ICP备2021017977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82号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