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市监处字〔2019〕01号
对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00451266211Y
法定代表人:刘峰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
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其治疗护士在给患者实际配药操作时,没有按照医嘱的要求对一名患者配制一种药时单独使用一支一次性注射器;而是在给多名不同患者配制同一种药时,只使用一支一次性注射器进行配药。计费护士在收费时则按照医嘱的要求对每一名患者配制一种药时单独使用一支一次性注射器进行计费,造成了向患者计费的一次性注射器的总数量大于实际使用在患者身上的总数量。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20ML一次性注射器共购进了384700支,出库领用数为:376800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1328059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20ML一次性注射器多销售951259支,每支销售单价为:0.75元,多销售的金额为:713444.25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50ML一次性注射器共购进了45000支,出库领用数为:47355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94955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50ML一次性注射器多销售47600支,每支销售单价为:1.44元,多销售的金额为:68544元。
当事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20ML一次性注射器共购进了652000支,出库领用数为:623300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802235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20ML一次性注射器多销售178935支,每支销售单价为:0.70元,多销售的金额为:125254.5元。
当事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50ML一次性注射器共购进了46080支,出库领用数为:46080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48676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50ML一次性注射器多销售2596支,每支销售单价为:1.44元,多销售的金额为:3738.24元。
故此,当事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共向入院患者多收取一次性注射器费用910980.99元;
另查明,当患者在医院一天当中需要分若干个阶段进行输液时,其计费护士根据医嘱要求,按每一个阶段使用一个一次性输液器来计费,由于患者若干个阶段一直持续输液,本阶段的液体输完后,直接进行下一个阶段的输液,治疗护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为患者更换新的一次性输液器,造成了向患者计费销售的一次性输液器的总数量大于实际使用在患者身上的总数量。
当事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规格为:FPFC-2-0.55*19RWLB一次性输液器共购进了19200支,出库领用数为:17520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25047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规格为:FPFC-2-0.55*19RWLB一次性输液器多销售7527支,每支销售单价为:8.60元,多销售的金额为:64732.2元。
当事人规格为:FPFA-2T-0.55*19RWLB一次性输液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购进了5400支,出库领用数为:4500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6342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规格为:FPFA-2T-0.55*19RWLB一次性输液器多销售1842支,每支销售单价为:14.00元,多销售的金额为:25788元。
当事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规格为:0.55*20TWSB一次性输液器共购进了13000支,出库领用数为:11475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12099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规格为:0.55*20TWSB一次性输液器多销售624支,每支销售单价为:0.86元,多销售的金额为:536.64元。
当事人规格为:0.7*25双头一次性输液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共购进了293500支,出库领用数为:290900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297399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规格为:0.7*25双头一次性输液器多销售6499支,每支销售单价为:1.50元,多销售的金额为:9748.50元。
当事人规格为:FPFC-2-0.55*19RWLB一次性输液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共购进了25600支,出库领用数为:25240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26390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规格为:FPFC-2-0.55*19RWLB一次性输液器多销售1150支,每支销售单价为:8.60元,多销售的金额为:9890元。
当事人规格为:FPFA-2T-0.55*19RWLB一次性输液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共购进了6120支,出库领用数为:5895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6571支,当事人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显示账目显示规格为:FPFA-2T-0.55*19RWLB一次性输液器多销售676支,每支销售单价为:14.00元,多销售的金额为:9464元。
故此,当事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共向入院患者多收取一次输液器费用120159.34元;
当事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向入院患者多收取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费用共计:1031140.33元;同时未将上述已收费而未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交给患者,也未将多收费用退还给患者,事实上收取了未提供相应服务的费用。
综上所述,当事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向入院治疗的患者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共计:1031140.33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度耗材(注射器)出入库汇总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8年度耗材(注射器)出入库汇总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度耗材(输液器)出入库汇总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8年度耗材(输液器)出入库汇总表》,该组证据证明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的出入库及结存汇总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用物资购入明细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供应室物品科室领用汇总表》,该组证据证明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的购入数量及各科室领用出库数量;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度医用耗材(注射器)销售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8年度医用耗材(注射器)销售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度医用耗材(输液器)销售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8年度医用耗材(输液器)销售表》,该组证据证明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的计费销售数量、金额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度一次性注射器统计汇总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8年度一次性注射器统计汇总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度一次性输液器统计汇总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8年度一次性输液器统计汇总表》,该组证据证明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的入库数量、出库数量、剩余库存数量、计费数量、金额情况以及出库金额与销售金额的差额为1031140.33元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病人《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清单(含药品)》复印件三套、《委托书》、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设备科科长何龙泉、护士长郭丽琼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收费数量大于出库数量的情况说明》,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多计费销售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的总金额为1031140.33元的事实及当事人造成多计费销售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的原因以及未向患者退费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之规定,属于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并无主观故意,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本着处罚为辅,规范为主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1140.33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行营业部,开户单位:广元市财政局 账号: 23094421290264191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市监处字〔2019〕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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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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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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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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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12510700451266211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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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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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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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031140.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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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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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4月24日 |
主办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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