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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苍溪县巴蜀名门老火锅店使用不合格土豆粉一案处置情况通告

日期: 2019-03-13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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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02号)

 

    20181115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49号),涉及广元市苍溪县巴蜀名门老火锅店销售1个批次不合格土豆粉,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桥山土豆粉,生产日期2018-5-30;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5022,被抽样单位:苍溪县巴蜀名门老火锅店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原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在规定时间调查核实,苍溪县巴蜀名门老火锅店201865从苍溪县梨乡市场购进“桥山土豆粉”10袋,货值金额50.00元。

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该火锅店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 “土豆粉”产品,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召回,同时未接到异常反馈。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火锅店管理松散,采购食品原材料、出入库环节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查验制度为主要原因。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要求该火锅店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环节直至加工经营环节进行整改,完善索证索票查验制度,提高整体从业人员对食品质量把关能力。

整改措施: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培训。

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对该火锅店的经营业态于2018126日组织复查。

(三)行政处罚情况

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对苍溪县巴蜀名门老火锅店在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于20188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合计32050元。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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