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万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因无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广市监直登撤字〔202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熊 静 孟剑霜
联系电话:0839-3317716 0839-3317580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16办公室)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广市监直登撤字〔2025〕1号
当事人: 广元市万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码:510800100007715
住所:广元市东坝缤纷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天珠
身份证件号码:51xx12xx0xx4xx1
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凭资质证书经营);劳务派遣;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铁路设备维修。
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8月11日,自然人张芬兰(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xx年x月xx日,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XX子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xx2xx9xx0xx6xxx6)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被当事人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8年07月1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元市东坝缤纷家园,法定代表人:李天珠,备案股东:张芬兰(公民身份号码:51xx2xx9xx0xx6xxx6)、李天珠,备案执行董事:李天珠,备案监事:张芬兰(公民身份号码:51xx2xx9xx0xx6xxx6),于2013年02月20日被原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先后在2009年5月4日、2009年8月19日向原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时,提交了含有“张芬兰”身份信息(公民身份号码:51xx2xx9xx0xx6xxx6)及“张芬兰”签名、摁手印的虚假证明文件;张芬兰本人对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备案)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及追认相关登记材料。我局拨打了当事人登记(备案)时所留的公司联系方式、联络员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及人员。我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至9月2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事项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张芬兰提交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表》《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办案机构现场检查笔录、电话联系情况记录,笔迹与手印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与手印鉴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表》及部分登记资料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截图等。
因无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在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广市监直登撤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拟撤销其有关登记(备案)事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09年5月6日、2009年8月21日原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元市万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事项中张芬兰为股东、监事的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送张芬兰,两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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