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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以专利开放许可方式推动职务发明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转化实施的通知

日期: 2024-12-31 来源: 知识产权与专利管理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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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校、科研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双重作用,推动职务发明成果以专利开放许可方式实现“先使用后付费”向中小微企业转化实施,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利开放许可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开放许可是高效、快捷、受法律保护的成果转化实施方式,可充分保障职务发明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转化实施供需双方的权益,有利于提高成果供需对接匹配效率、有利于加快成果转化过程中商务谈判进程、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打通职务发明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专利开放许可有关法律规则,专利权人自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许可实施期限进行“事先明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声明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高校和科研机构可通过设定“较短许可期限+无偿使用”进行专利开放许可,将职务发明成果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潜在被许可方免费使用,在开放许可达成后再与被许可方协商开放许可期满后的使用方式和收费标准。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超过开放许可期限仍继续使用的,则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通过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途径依法维护权益。

二、开展专利开放许可的注意事项

(一)筛选专利。鼓励在川高校和科研机构结合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积极筛选有市场应用前景、实用性较强、适于“一对多”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可优先将已纳入专利转化资源库的有效发明专利进行开放许可。对于实施投入成本较高、实施投产周期较长、权利稳定性存在风险的专利,可不纳入筛选范围。

(二)约定声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制式表格规范填写相关约定内容,倡导以1年为期填写许可期限届满日、以无偿方式约定许可使用费标准,进一步调动潜在被许可方的积极性,促进实现“以低定价促多实施,以大市场换好收益”。

(三)办理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开放许可办理的法定受理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可参考专利申请有关途径提交手续。办理方式为: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 cnipa.gov.cn)进行在线办理。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若有疑问,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地址:成都市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当面咨询,也可电话咨询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办处吴学松,联系电话:028-86058607、18980028077。

附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理指南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理指南

(节选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

一、受理条件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人;

(二)请求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

(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二、办理途径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二)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或纸件方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并且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二)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上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上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文件。

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办理流程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电子方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点面交或者邮寄相关文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专利号;

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4.专利许可期限;

5.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

6.专利权人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的承诺;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不予专利开放许可的情形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三)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向专利权人发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的书面通知。

五、办理进度查询

(一)网络查询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二)电话咨询:(010)62356655转1再转8;

(三)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四)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五)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一)符合要求:准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

(二)不符合要求:不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一)电话投诉:(010)62356655;

(二)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三)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一)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三)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臵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九、服务质量保障

(一)实行首问负责;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

(三)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相关表格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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