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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网络交易市场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 2024-12-02 来源: 市场网监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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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广元市利州区蒋某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案

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将当事人蒋某移送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经查,当事人蒋某在明知蒲某通过购买假冒LAMER、SK-II、HR赫莲娜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仍用自己开办的网店和办理银行卡为蒲某销售假冒LAMER、SK-II、HR赫莲娜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提供便利,在2019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蒲某利用蒋某开办的网店和办理的银行卡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8月,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元市利州区某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

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药房通过外卖平台销售的药品存在过期行为。经查,该药品系当事人销售,且超过有效期,同时当事人于外卖平台上销售订单的产品批号与消费者购买的生产批号不一致,说明当事人未按照生产批号发货,也未及时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清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元市昭化区某农产品经营部网上刊载的食品生产者名称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案

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农产品经营部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参数标注的厂家信息参数与实际销售的商品参数互相矛盾。经查,当事人将收购和自制的各类食品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在刊载上述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时,将在网络平台上搜索的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作为上述商品的参数刊载在网络平台上展示,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均不是其刊载的食品参数信息所指的生产企业所生产,与商品的标签或标识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未造成重大影响,2024年4月,昭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元市朝天区某公司未亮证亮照案

朝天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主体信息公示情况网络监管时,发现当事人运营的网络店铺未上传相关的营业执照信息及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经查,当事人的网络店铺于2024年7月开设运营,因开设的时间较短,信息还未完善,未及时上传行政许可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朝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元市苍溪县某冒菜店对其销售的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冒菜店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商品涉嫌刷单炒信。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其在外卖平台上的好评率,在商品包装中夹带好评返现卡,卡上印有“如果您满意,请打五分加微信领奖励,全五星+10字以上好评+晒图领取2元微信红包”文字内容以及商家聊天软件二维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苍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元市旺苍县某药店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未在产品页面展示产品注册证案

旺苍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外卖平台产品页面展示注册证。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理疗贴,生产企业为桂林市某公司,在外卖平台销售时未在页面展示该产品的注册证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旺苍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元市青川县某农资站发布与《农药登记证》内容不符的农药广告案

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的网店经营页面上有一张农药的商品详情图,涉嫌扩大宣传了该农药的使用范围。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网络店铺上架了7.5%高效氟氯氰菊酯的商品链接,为吸引流量,达到宣传效果,于是自行在网络上找到了宣传内容有涉案农药实物图和有“7.5%高效氟氯氰菊酯,卫生杀虫:蚊 蝇 蟑螂,蔬菜杀:青虫 钻心虫 蚜虫 吊丝虫 果蝇 卷叶虫 飞蚊 跳甲虫……”等配文的广告图片,执法人员通过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发现该农药登记证号上的农药登记证信息防治对象仅为蚊、蝇、蜚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5月,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广元市剑阁县某公司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剑阁县某公司涉嫌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安排员工对玉米进行宣传并发布在网络平台上,广告内容由员工通过网络搜索“玉米的营养价值和功效”编辑后获得,使用“常吃玉米可缓解便秘、降胆固醇、促进身体代谢。1、缓解便秘:玉米中富含维生素b6和烟酸,这些成分能在刺激肠胃蠕动……能加快人体代谢速度,有助于调节神经系统功能。”等用语,在食品广告中宣传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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