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元市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2年9月26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的成品药货架上和拆零柜台上发现肌苷片、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猴头菌片等6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于同日对涉案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售出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为7.8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情形,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昭化区文村某药店销售假药案
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2022年期间多次从私人处购进金枪不倒、虫草强肾王、“美国V8”“老中医补肾丸”“vigour800”等产品。上述外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标识有“主要成份”“功效(能)”或“适用(应)人群”等内容,无药品批准文号。经抽样检验,在老中医补肾丸、美国V8、金枪不倒、虫草强肾王和“vigour800”等产品中检验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上述产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情形。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36元,销售金额为485元。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2.00元;2罚款10000.00元。并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宋某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本单位所获收入1400.00元;2.罚款2000.00元。
三、广元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10月30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川县金子山高速出口查验点防疫物资进行现场检查,在该查验点物资暂存库内发现未标注产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8袋。经查,涉案的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供应商为广元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防护服货值金额为344元。
当事人广元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云南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售善光灸/寒冰凉灸等假药案
2023年3月7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开展监督检查中,在该药店药柜内发现外包装标识为保健用品“善光灸B5号/寒冰凉灸B型5号”产品1盒及配套宣传册一本,该产品在外包装、说明书以及宣传册上均宣称有药用及治疗功效,该产品涉嫌为假药。
经旺苍县市场监管、公安两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当事人云南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2022年4月至今,利用大黄、黄连、等原材料自行调制生产白色裸瓶寒冰凉灸。杨某某明知寒冰凉灸成分内未使用中药黄芩,仍在包装盒、说明书、标签上的主要成分中标明含有黄芩。同时该产品寒冰凉灸在线上、线下对寒冰凉灸讲解产品的使用方法、适用症等。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
经贵州省卫健委复函,该产品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与事实不符。经检验,发现寒冰凉灸产品内并无黄芩成分,且含有糖皮质激素倍他米松双丙酸酯成分。本案产品符合“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涉嫌构成制售假药罪。
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涉案范围高达22个省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3月15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旺苍县公安局已立案侦办。
五、梁某未履行对药品零售连锁机构的管理责任案
2023年3月2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剑阁县柘坝乡某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剑市监处字﹝2023﹞12-102号),2023年3月28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剑阁县公兴镇某药店、剑阁县公兴镇某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广昭市监处罚﹝2023﹞59号、广昭市监处罚﹝2023﹞60号)。经查,上述三家药店负责人均为梁某,梁某未依法履行对药品零售连锁机构的管理责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梁某自连锁药房所获收入1711.11元并处罚款1288.89元的行政处罚。
六、梁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3年1月18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元市某中医诊所使用的人血白蛋白3盒(批号:M209F6661)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资料。经核实,涉案药品及清单均来源于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梁某某个人。经查,2023年1月7日该诊所联系当事人购买3盒人血白蛋白,当事人从某药店购买5盒人血白蛋白(390元/盒,批号:M209F6661),以500元/盒的价格将其中3盒销售给该诊所,共计销售额1500元,剩余2盒自用。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苍溪县某护肤品店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以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2月13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外包装标注“の症状諸の緩和に ルoブロニゴールドA”的商品及外包装标注“正露丸®胃腸薬”的商品等无中文标识的产品,经营者现场陈述该产品为药品,无中文标签标识,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资质、报关单、入境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经查,上述无中文标签药品为黄金A感冒颗粒和正露丸肠胃药,系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从日本购进。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海外购进的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以及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日本生产的黄金A感冒颗粒和正露丸肠胃药、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旺苍县某化妆品销售部经营未经备案、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25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20盒“雪肌红润”(丽一汀)草本精华美容二合一,产品包装无备案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未建立进货台账。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处警告、没收扣押的化妆品“雪肌红润”20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广元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2年11月28日,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后,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3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牛黄解毒片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广元市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6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中,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无中文标签标识的“Bellast ulteal(1.0ml)”“Bellast ulteal plus”等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合法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合格报告,备案或注册资料等。经核查上述产品为含有透明质酸钠凝胶的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为8162元,违法所得5000元。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及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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