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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0-03-02 来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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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广元市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经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查流程,提高审查质量,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将《广元市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 系 人:解学燕

    联系电话:3311106,13518331392

    电子邮箱:2865568114@qq.com



                                            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代章)



                                                     2020年3月2日


广元市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规范使用行政权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工作方案》(〔2019413号)和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印发的《四川省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工作要求,规范审查流程,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竞争中性原则自我审查原则夯实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治蜀兴川广元实践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自我审查程序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应建立完善自我审查程序,按照应审尽审的要求,做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

    自我审查可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实质性审查,即对政策措施具体内容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是否有违相应审查标准,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等进行实质性判定、审查;二是程序性审查,即对起草部门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是否填报《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附2)进行核对、检查。

    1.各级政府发文的自我审查

    (1)由政府所属部门起草的。由政府所属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起草机关负责对相应政策措施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由政府指定的特定机关统一开展程序性审查。

代拟部门在起草阶段应填报《审查表》,判定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明确审查意见,随文报请本级政府审议,相关《审查表》应随文一同存档备查。相应政策措施代拟请示签发人为公平竞争审查第一责任人。

    为便于发文统一归档、管理和统计,建议由各级政府办公室进行程序性审查。

    (2)由级政府自拟起草的。对于级政府自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政府可指定特定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明确审查意见。同时指定特定部门开展相应程序性审查(参照前述(1)情况)。

    2.其他政策制定机关发文的自我审查

    对于其他政策制定机关的发文,由起草文件的内设部门负责对其所起草的政策措施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填报《审查表》,随文报送程序性审查部门进行核查。程序性审查由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内设部门开展。

    建议由各政策制定机关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的程序性审查,理由同前。

    用OA等电子办公系统进行文件流转、审批、签发的行政机关,应参照上述做法,适当修改相应流转、审批、签发程序,加入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3.对复杂情况的审查

    各政策制定机关对本机关制定包括代政府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若无法把握是否符合相关审查标准,或有违审查标准但无法判定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等情况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相关规定,可以先征求第三方的审查或评估意见;若第三方意见仍无法明确,则可向本级联席会议征求意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若仍然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请其上级机关决定。

    向本级联席会议征求意见时,应一并提供政策措施原文、本机关审查情况和第三方审查或评估结论等材料。专题会议形成的意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函复。

    (二)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三)建立例外备案制度

    政策制定机关出台的政策措施拟适用例外规定时,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在政策措施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政策措施及其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提交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1.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建立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台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相关目录清单,并实时关注报备政策措施是否期满,及时提醒期满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废止相关文件。

        2.各政策制定机关

    政策制定机关所制定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审查标准,但适用例外规定时,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外,还应当:一是明确该政策措施文件实施的具体期限;二是指定特定内设部门负责建立相关台账;三是在该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下一级联席会议

    下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本级政策制定机关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台账报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有序清理存量文件

    各级联席会议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统筹开展本地存量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审查主体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之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细则》,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各政策制定机关,对本单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相关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更不得出台。

    (二)严格审查数据报送

        1.各政策制定机关

    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半年填报《发文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清单》(另文下发),于当年620日和1220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单位应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12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政策制定机关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本单位年制定、修订的关于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文件;本单位年增量文件审查情况及结论,包括代政府、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件审查情况及结论。

        2级联席会议

    各县、区联席会议应每年汇总形成本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填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表》(附3),于本年1220日前报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区联席会议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县区当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本县区当年制定、修订的关于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文件;本县区当年增量文件审查数据。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表


附件1


附件2

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表

起草机构

审查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否(无须再填写后面内容)

¨是(后面表格须填写完整)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第三方审查意见

(可选)

(可附相关意见书)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 ¨

选择时请详细说明理由

(可附详细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县区

部署落实

年发文审查情况

转发文

联席会议

市政府及办公室

市政府所属部门

县区政府及办公室

县区政府所属部门

1.是否转发34号文:

2.是否转发《细则》:

3.是否转发《方案》

4.未转发,是否拟补

转发:

本级是否已发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共审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出台的 份,其中:

1.经审查修改 份;

2.适用例外规定

份。

共审查市政府所属部门出台的文件 份,

其中:

1. 经审查修改调整 份;

2. 适用例外规定

份。

共审查以县(区)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 份,其中:

1. 经审查修改调整

份;

2. 适用例外规定

份。

共审查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出台的文件 份,其中:

1.经审查修改调整

2.适用例外规定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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