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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日期: 2021-01-19 来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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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出台了《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旨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一是明确了投诉举报处理回应原则。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明确了投诉举报的渠道。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书面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是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或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12345、12315收到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内容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转至同级市场监管局,或者按程序转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

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根据《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时限的规定,对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各环节进行了较为详细规定。

五是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处理方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并研判属实,应按照《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举报材料逐级报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其它受理机关经核查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人书面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政策制定机关不落实处理建议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逐级报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竞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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