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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21-01-19 来源: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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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及国家、省、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市、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广元市辖区内的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受理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有关情况。

(二)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完善审查程序,比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或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

对依据上级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书面提请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除投诉举报人同意外,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除通过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外,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书面投诉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投诉举报人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第九条 12345、12315收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政策制定机关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内容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转至同级市场监管局(即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同),或者按程序转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

第十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并研判属实,相关政策措施涉嫌存在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的,可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以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名义,对政策制定机关发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

除投诉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外,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举报材料逐级报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政策制定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予以复函的,应当一并逐级报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不同投诉举报人举报投诉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第十一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其余受理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但是,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提出处理建议(含“处理意见”,下同)。因情况复杂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建议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核查时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受理情况、处理建议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政策制定机关不落实处理建议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逐级报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可以依据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向被投诉举报人发函了解情况。被投诉举报人应当真实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一)书面答复;

(二)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被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人书面提出处理建议。

在核查期间,被投诉举报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核查。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对受理机关的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依法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

第十八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舆情反映、第三方评估机构监测评估等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广元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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