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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期)

日期: 2020-12-01 来源: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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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总局及省专项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元市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河天剑分店销售的、标称由四川英美达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原味)(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61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市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河天剑分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英美达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原味)(糕点)”(规格型号:360/盒;生产日期:2020-05-25)。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元经开区分局于20208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英美达琪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开区分局于202098日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0(大写: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2020525日,四川英美达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小麻花(原味)30盒,全部销售给广元市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过程中配料环节管理疏忽、把关不严,添加剂计量不准确导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经开区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者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管控生产过程,加强自检与委托检验频次等;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经开区分局已于20209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经调查,广元市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河天剑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广元市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河天剑分店购进该批次小麻花(原味)30盒,购进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利州区局责令其开展全面自查,要求供应商对销售的食品补充第三方检验报告和厂检报告,对没有第三方检验报告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利州区局已于202081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剑阁县下寺镇绍东鲜肉店销售的、来自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东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冷库/产品销售场所)的“猪后腿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721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省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在剑阁县下寺镇绍东鲜肉店抽取了1批次来自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东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冷库/产品销售场所)的“猪后腿肉”。经检验,地塞米松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剑阁县农业农村局作追溯处理。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剑阁县下寺镇绍东鲜肉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在资料收集、销售台账建立等方面不够规范,剑阁县局责令当事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剑阁县局已于20209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桶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728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和四川包装饮用水专项抽检任务,在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抽取了标称由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曾家山泉饮用天然软水”(规格型号:17.2L/桶;生产日期:2020-07-26)、1批次“曾家山泉尚品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7.2L/桶;生产日期:2020-07-26)、1批次“曾小泉饮用桶装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7-26)。经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9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朝天区局于2020101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30元(陆佰叁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查,因汛期水质不稳定,加之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产品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朝天区局责令该生产者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管理,规范生产环节管理及操作流程;加强对水源的监测保护;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朝天区局已于20209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1110日,广元市局组织对该企业新生产的桶装水进行跟踪抽检,结论为合格。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经调查,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利州仲小英桶装水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利州区局责令其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利州区局已于20209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青川县乔庄镇百姓如意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青川县富乐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629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青川县乔庄镇百姓如意超市抽取了标称由四川省青川县富乐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生花蜂蜜”(规格型号:500/瓶;生产日期:2020-01-02)、1批次“高山土蜂蜜”(规格型号:500/瓶;生产日期:2020-05-02)。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8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省青川县富乐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青川县局于2020101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60.00元(大写:贰仟贰佰陆拾圆整);

3)没收不合格“野生花蜂蜜”26瓶、“高山土蜂蜜”35瓶;

4)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养殖户在蜂养殖过程使用了诺氟沙星药品杀菌,四川省青川县富乐蜂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收购农户的原材料中把关不严,未对采购的蜂蜜原料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导致产品检出诺氟沙星。青川县局责令该生产者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员知识培训;强化落实原材料入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提升公司检验检测能力;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召回不合格“野生花蜂蜜”25瓶、“高山土蜂蜜”34瓶,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02084日,青川县局将不合格报告函告青川县农业农村局,对养殖环节相关农产品开展溯源及风险控制处置。目前,该企业正在进行升级改造。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8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青川县乔庄镇百姓如意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青川县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依法没收不合格“野生花蜂蜜”8瓶、“高山土蜂蜜”11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青川县乔庄镇百姓如意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青川县局责令其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青川县局已于20208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广元市利州区飞利小吃店销售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730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执行四川大米制品专项抽检任务,在广元市利州区飞利小吃店抽取了销售的1批次“河粉”。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广元市利州区飞利小吃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利州区局责令当事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利州区局已于202010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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