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内,已经主动纠正了全部违法行为,但未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企业未申请移出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适用下列情形: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补报了未报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二)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纠正了违法行为并公示了更正后相关企业信息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变更重新取得了联系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的;
以上企业信用修复,还应符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申请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企业签署的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已更正并公示未公示相关信息的承诺书;已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省局授权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的,还应提交负责核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
4.财务年度审计报告书(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无需提供此材料);
5.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组织学习。企业提交申请后,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测评。测评合格的进入初审,测评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三、表格下载:企业可下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和《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2。
四、地址及联系方式:企业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501、505办公室(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沙办公区)提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联系方式:028-86522103,028-86937210
附件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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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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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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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信用 修复 情形 |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补报了未报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纠正了违法行为并公示了更正后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变更重新取得了联系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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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主要事实 |
□1.企业已于 年 月 日补报了未报年份的 年度报告并公示; □2.企业已于 年 月 日公示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公示的企业信息; □3.企业已于 年 月 日更正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企业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办理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企业已于 年 月 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注:企业应当将信用修复主要事实相关证明材料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附件2: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真实、及时公示企业信息,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假。
二、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登记、合法经营,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自觉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主办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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