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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0-04-03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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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我市电梯安全质量,促进电梯维保市场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413日前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局。发送意见的途径和方式如下:

1.电子邮件。收件邮箱:15624459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邮寄。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广元市市场监管局特监科,邮编628000。请在信封上注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3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电梯安全质量,促进电梯维修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业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元市范围从事电梯日常维保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元市开展电梯日常维保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异地在广元维保单位设置维保机构(维保点)应得到许可单位授权;

(三)应配备至少2名持证维保人员,实际维保人员数量与维保电梯台数比例不高于1:30;

(四)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场所内办公区、仓库区、人员居住区应分开设置;

(五)应配备24小时畅通的应急报修及困人处置固定电话并能正常使用,有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应具备满足维保必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测试仪器(且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和备品、备件;

(七)应有电梯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与维保业务相适应的电梯维保质量体系文件,该文件已纳入本部门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四条  维保单位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广元市电梯维保备案申请书》、《广元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广元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各1份),材料模板可在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出示原件,1份复印件存档);

(三)与从事维保业务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 (出示原件,1份复印件存档);

(四)异地维保单位在广元设置维保机构文件或授权书(原件),授权文件须明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

(五)维保合同(出示原件),维保电梯清单(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址等信息);

(六)维保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操作证号、联系方式),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出示原件,1份本人签名的复印件存档,证书原件的聘用单位栏应有单位签章),维保人员的劳动合同(1份复印件存档)和聘用单位为维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提交备案材料时前3个月的社保证明,加盖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七)备案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出示原件,1份复印件存档)、授权委托书和驻广元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出示原件,1份复印件存档)。

(八)在广元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各出示原件,均1份复印件存档);

(九)仪器设备清单。

上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须与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完全一致。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申请。维保单位根据其拟在广元市各县(区)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情况,填写《广元市电梯维保备案申请书》、《广元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广元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到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备案。
  (二)受理。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对维保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在《广元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受理意见栏签署意见。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全部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核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组织核查组对维保单位在广元机构的资源条件、质量体系、维保能力进行验证性核查;核查组验证性核查后,在《广元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核查组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返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四)备案。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在《广元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签署备案意见,加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

(五)审核。根据备案意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分管领导《广元市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相关资料存档。同意备案的给予备案编号。

(六)公告。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通过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电梯维保备案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实行有效期与变更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为2年。首次备案应在本市开展维保业务前;以后备案的,为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对许可证书或维保单位授权有效期在备案时不足一年的,以证书或授权有效期为限)。对非首次备案,以资料审查为主,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备案有效期内,凡许可证、维保机构负责人、办公地点、作业人员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提供证明和有关材料变更备案。

(二)实行备案公告制度。备案情况将在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告。

(三)实行定期检验异常情况书面报告制度。检验机构在开展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维保单位将电梯维保业务分包或转包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使用单位下达《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四)电梯维保单位(维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电梯维保许可资质超过有效期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梯维保许可资质的;

3.不能持续保持备案条件的;

4.备案条件发生改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一个月内提供证明和有关材料变更备案的;

5.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存在漏项、虚假维保等不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的;

6.在维保过程中,发现设备部件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未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7.现场检查中查出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严重隐患经查证属实,未按照规定要求予以整改的;

8.电梯维保单位(维保机构)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电梯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9.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10.维保工作中发生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11.其他应当取消维保备案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备案的维保单位,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按照本制度要求重新申请备案,逾期未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在现有合同履行完成后,不得继续开展维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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