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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关于防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提示

来源: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 浏览量:858 发布时间: 2021-03-01 字体: [ ]

为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和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广元市消委会特发出如下提示:

一、农药、兽药广告须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且广告内容中应当含有相关广告批准文号。

二、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最佳疗效”等绝对化用语。

三、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五、种子、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使用“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包括使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

六、种子、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不得使用“有效率XX%”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八、种子广告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得使用“预计亩产值可达XX元”“保证产量高、收入高”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九、化肥、农机广告使用“抗倒伏、抗干旱、抗重茬、抗病害;亩产XX公斤,可增产XX%”“脱壳率XX%”等宣传产品功效的内容,应当具有相关合法证明。

十、广告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农资产品时,应仔细辨别农资广告内容,如发现违反上述情形的农资广告,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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