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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5581 发布时间: 2020-02-25 字体: [ ]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3



四川省省级广告

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具有较强支撑作用的广告产业发展载体,充分发挥广告业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引领、带动作用,助推全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告监管司关于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工作的程序规定》、《广告监管司关于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考核工作的程序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四川省辖区内,广告产业发展要素聚集,兼具创新能力、孵化能力、服务能力,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认定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主业明确与融合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特色突出相结合、监管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按照本暂行办法认定和管理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给予重点扶持,并从中推荐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辖区内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名称及类似表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形成一定的集聚效应和可持续发展潜力,有利于提高广告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水平,对全省广告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到引领促进作用。

第六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当地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三)有明确的园区管理机构且有市场化的运营机构,职责分工清晰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四)园区有完善的建设或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园区总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

(五)园区拥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

(六)以广告产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园区内广告企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含)且不少于50家;

(七)园区入驻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广告专业人员,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效益良好,有较高的产值、利税额和交易额,有较好的成长性,能辅助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八)广告产业园区和入园企业应当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广告活动;

(九)园区主体建成且正常运行12个月以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应当由广告园区管理机构填写《四川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广告产业园概况,包括成立时间、设立依据、位置、面积、企业数量、总产值和利税总额、注册资本总额、实缴资本总额、从业人总数等;园区内广告产业和广告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规划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等;

(二)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申请认定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请示;

(三)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上报上述请示的文件;

(四)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支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五)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签署的运营管理合同;

(六)《四川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园区,由广告园区管理机构向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经报请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

第十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评估和论证,提出独立审核意见,并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完毕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通过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并授予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匾牌,名称统一命名为XX市(州)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省级广告产业园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制定园区建设规划、开展园区之间学习交流,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215日前对园区本年度的《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签署意见,并将意见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园区及园区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工作义务,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相关要求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建立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110日前向省级广告产业园所在地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园区年度建设运营情况。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专项报告园区重要情况。建立园区档案制度,将园区经营运营状况、履行管理义务情况及时记录归档。建立统计制度,园区和入园企业被确定为广告业统计报送单位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广告产业园的园区,优先享受省内有关扶持及优惠政策;入驻园区的广告及相关企业,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以及符合省、市(州)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园区以及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广告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前,须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实行动态考核制度。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认定三种。

第十八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

(四)园区广告企业发展情况、广告产业经营指标情况;

(五)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七)其他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广告产业园的认定: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资格的;

(二)园区内企业有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存在重大的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六)不服从广告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条 撤消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的,由考核组或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提出意见,报经省市场监管局务会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建园区暂不符合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可以先行申报省级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待条件成熟,按本暂行办法申报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四川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四川省省级广告产业园认定申报表

单位(盖章)

园区名称

园区地址

批准设立机关

管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实际投资额

万元

管理员总人数

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员人数

园区总面积

公共服务场所面积

入驻企业总数

入驻广告企业总数

上年度园区经营总收入

万元

其中广告企业广告经营额

万元

本年度园区经营总收入

万元

其中广告企业广告经营额

万元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网址

运营机构名称

公共服务平台

1

2

3.

上年度经营收入大于300万的企业名称

1

2

3.

入驻的知名广告企业和品牌

园区所在地

市(州)

市场监管部门

意见

单位签章:

园区所在地

市(州)

政府

意见

单位签章:

签字:

签字:

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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