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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986 发布时间: 2019-08-13 字体: [ ]

你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的建议”(第3号建议)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现状

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中,名称含“托管”字样的共53户,其中:剑阁县15户,昭化区12户,利州区9户,苍溪县9户,朝天区7户,旺苍县1户。这些个体工商户选定的行业代码为8090(其他居民服务业),经营范围中有的含“托管服务”,有的无“托管服务”字样,核定为“餐饮服务”、“小餐桌”、“住宿服务”、“课业辅导”等内容,并限定按照“先照后证”原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据我们了解,全市存在无照无证从事类似行业的情形,底数尚不清楚。

该建议提及的“校外托管机构”的确有现实的社会需求。就其目前从事的服务情况而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应包括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公安、住建、应急等部门。经我们与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目前国家、省对类似机构均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未出台校外托管机构相关标准。

二、对下一步“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思考

我们认为,“托管机构”虽然属性复杂,与校外培训机构性质不同,但仍然归属于“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类别。为保障学生健康成长,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借鉴外省、市经验,有如下思考和建议。

一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或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牵头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应急、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

二是尽快草拟、由市政府出台我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相关办法文件,明确我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从事的服务类别、审批登记规则、场所标准、服务要求、从业人员及日常安全管理规范准入制度等内容。

三是依照部门职能,明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教育部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等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到合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受托服务等;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登记、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民政部门依法对非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等;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等;卫生健康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等;住建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等。

四是部门联动,摸清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的底数。对目前我市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托管机构、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教育部门掌握的校外托管机构基本情况等进行全面梳理,教育引导其进行合法登记和经营。

五是加强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管的同时,齐抓共管,明确属地责任,并强化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三、我局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加强登记监管。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注册、对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确保食品安全。对校外托管机构中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范围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实施分类监管,依据《国务院食安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依法依规加强小饭桌和家庭托餐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的要求,对规模较小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三是规范行业管理。重点对托管机构场所设施、卫生管理及检查制度等进行规范,督促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饭菜留样等制度,对不达标又不予配合整改的无照无证托管机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四是推进标准建设。推动制定校外托管机构市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我局将积极与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联系,征集校外托管机构建设条件和规范管理的市级地方标准项目,对此类项目优先立项。同时,指导和培育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托管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满足自身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规范、细化、优化、固化校外托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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