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星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因无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广市监直登撤字〔2024〕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熊 静 孟剑霜
联系电话:0839-3317716 0839-3317580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16办公室)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广市监直登撤字〔2024〕3号
当事人:广元星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码:51080010006825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04N04
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御锦湾36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静
身份证件号码:511XXX19XXXX0XXXXX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卫生洁具批发兼零售。
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7月2日,自然人钟晓静(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XX年XX月XX日,住址:成都市成华区X路X号X栋X号,公民身份号码:511XXX19XXXX0XXXXX)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被当事人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10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钟晓静,登记(备案)股东为钟晓静、谢大吉,执行董事为钟晓静,监事为谢大吉。当事人已于2016年12月8日被原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先后在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1月9日向原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时,提交了含有“钟晓静”身份信息(公民身份号码:511XXX19XXXX0XXXXX)及“钟晓静”签名的虚假证明文件;钟晓静本人对当事人的设立、变更登记(备案)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及追认相关登记材料。我局拨打了当事人登记(备案)时所留的公司联系方式、联络员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以及当事人当时办理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及人员。我局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4日至8月1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事项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钟晓静提交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表》《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机关现场检查笔录、核准登记住所现场照片、电话联系情况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表》及部分登记资料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截图等。
因无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通过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广市监直登撤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撤销其有关登记(备案)事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1月9日原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元星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事项中钟晓静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送钟晓静,两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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