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经营主体除名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更好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广元市经营主体除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制定依据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学习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借鉴了省内外各市经验,2022年9月,印发了《广元市市场主体除名办法(试行)》。
通过两年实际实施当中发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起草了《广元市经营主体除名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和县(区)征求意见建议,在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广元市经营主体除名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十四条,具体包括:经营主体除名情形、实施除名主体、除名流程、除名后的监管、异议和救济、附则。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除名范围。一是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的;二是经营主体处于开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二)明确了除名工作流程。在上级未出台新的规定以及登记系统未更新前,由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信用监管工作的科(股)室牵头本级经营主体除名工作,包括审查、制发除名决定、受理并处理异议申请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登记的科(股)室负责实施除名标记工作,将除名决定逐级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进行除名标记。
(三)明确了除名救济途径。一是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二是经营主体除名情形已纠正、改正不再属于除名范围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三是经营主体除名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除名后的相关工作。经营主体被除名后,其名称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码代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利益关系人等需查询使用相关市场主体信息时,仍可以通过经营主体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经营主体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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