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广元市经营主体除名办法》已经市局2024年第36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广元市经营主体除名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优化经营主体结构,不断提升我市经营主体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创新工作试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营主体除名情形
第一条 对下列经营主体,依照本办法实施除名。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经营主体;
(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设立登记的经营主体;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实施除名主体
第二条 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监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施除名和相关监管措施。
第三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符合除名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通知经营主体监管单位实施除名。
第三章 除名流程
第四条 每年1月和每年7月,各经营主体监管单位对监管辖区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对形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经营主体,编制除名清单。
第五条 各经营主体监管单位对除名清单进行审查;协调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证明;有必要的,交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现场核查或交由执法办案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第六条 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由经营主体监管单位制订拟除名经营主体名单,在本单位(或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四十五日。
第七条 经营主体、相关权益人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公示期内,可以对相关经营主体拟除名公示提出异议。
监管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回复。对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对相关拟除名经营主体停止公示。
第八条 经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本级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除名决定。
第九条 对决定除名的经营主体,由各监管单位在本单位(或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条 监管单位应当将除名名单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推送到其他政府部门。
第四章 除名后的监管
第十一条 对已经除名的经营主体,其名称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码代替,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等需查询使用相关经营主体信息时,可以通过经营主体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
第五章 异议和救济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除名的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再次审核,实施除名的机关经审核后予以解除除名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名公示及其他限制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对除名决定和除名机关维持除名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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