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守护行动2024”执法行动正式拉开帷幕。该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把维护市场秩序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依法监督、查处民生领域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将立案查处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3年10月27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市场在售水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沙洲镇农贸市场某摊位上售有国家二级重点水生野生动物——“岩原鲤”。据当事人描述,上述渔获物是日前从外地来白龙湖垂钓人员处购进的,但当事人现场及事后均无法提供购买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渔获物属于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涉案非法捕捞渔获物货值金额161.338元。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放生,2024年1月2日,我局作出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罚款863.38元。
案例二
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限制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一款净含量为100克的精包装茶叶采用手动法进行现场测量,测得外切长方体初始包装长、宽、高值分别为34.2cm、22.4cm、8.3cm,包装空隙率为79.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单件净含量≥50ml(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过度包装茶叶产品。2023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并附有《检验报告》一份,报告显示该商品包装的包装层数项目合格,包装空隙率项目不合格,该商品的包装属于过度包装。经抽检及检验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仍在销售该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2024年1月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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