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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21-06-18 来源: 登记注册科(行政审批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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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监发〔2021〕32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考试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元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广元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以下简称“考核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机构选择

具有在我市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考试的机构为:四川核工业工程学校、四川水利水电技师学院、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广元市经贸职业培训学校、广元市艺凡职业培训学校、广元市金顺职业培训学校等6家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考核验收机构,以及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等3家因我市考试机构考核项目不足2家而另外选择并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考试机构。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广元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认定考试(以下简称“考试”)。

申请人选择考试机构时,原则上应当选择上述9家考试机构,所申请考试项目在我市辖区具有资质的考试机构不足2家的,可在登记系统考试机构备选库中另行选择。

二、考试信息公开

考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考试机构的基本信息、考试地点、考试计划及项目、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以及报名方式及报名要求、考试程序、考试结果等。

各批次考试时间、地点、项目等事项,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公布,并同步向发证机关报备。

三、考试管理

(一)理论考试采用全省统一的考试系统和题库进行。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不得擅自取消、变相取消考试项目,不得以理论考试等考试形式替代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二)实操考试大纲有考试方法和评定标准的,按相应大纲进行。实操考试只有考试内容的,按《考核规则》和考试机构实际条件确定考试评定标准,报发证机关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考试。

(三)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时,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在公布的报名地点和考试地点以外设立报名地点和组织考试。

(四)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时,因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需要租用其他单位的场地或异地组织考试,所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考试要求,并应事先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四、考评人员

考试机构按照指定的考试范围组织考生进行考试,每个考试项目应有2名以上相适应的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当是经过四川省考试管理机构考核认定的具备所参与考评项目所需技能,并符合《考核规则》其它相关要求的专、兼职人员。各考试机构聘用考评人员应当报发证机关备案,考评人员不得同时在2家及以上考试机构从事考评工作。各考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考评项目的考评要求,对通过自己考评通过确认的考评结果负责。

五、考试工作监管

(一)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时,应当严格核查考生资格,按照指定的考试范围组织考生进行考试,不得超范围考试或委托其他考试机构实施考试。

(二)考试机构应按照四川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核评价指南要求,加强考试工作组织,规范考试程序,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设备设施、考试场地、考评人员及考试相关记录、考试成绩评定等符合要求。

(三)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考试工作总结,客观、真实反应本机构考试能力及考试工作开展情况。

(四)发证机关加强对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监管,通过不定期现场巡考、考试档案抽查、影像资料抽查等方式对考试程序、考试方式、考试试题、考分评判、考场纪律、考评人员、考试设备设施、考试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考试机构存在考试工作组织不规范、考场纪律管理混乱、设施设备及场地不符合要求、考评人员履职不力、考试成绩评定不实等情形的,发证机关有权视情况终止考试。对情节严重的依相关法规另行处理。

(五)发证机关不定期对考试机构的资源条件、考试管理制度、考试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考试机构存在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要求、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存在严重风险或失误、乱收费、从事与考试相关的培训等重大问题的,发证机关有权对存在问题的批次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吊销资格证等追述处罚。对考试机构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法规作出停业整改、乃至报上级主管部门终止委托等处罚。

六、考试费用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56号)相关精神,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用,理论考试费、操作考试费共计60元/人次,并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发证机关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根据各考试项目技术等级向考试机构支付考试服务费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20元/人次;起重机司机指挥(Q1)起重机司机(Q2)、叉车司机(N1)25元/人次;工业锅炉司炉(G1)、锅炉水处理(G3)、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气瓶充装(P)、电梯修理(T)、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N2)、特种设备焊接作业30元/人次。同一名考生同时报考多个项目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本规定实施中,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有新的收费要求,国家、省有关于新的考试管理规定按新的要求执行。


相关链接:对《关于印发<广元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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