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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期)

日期: 2021-03-05 来源: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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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期)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总局及省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剑门关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剑门关酒(珍藏原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01028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抽检地点: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

抽检食品:剑门关酒(珍藏原浆)

抽检数量:4瓶,500ml/

生产时间:2019724

20201119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了NOSPE2020A1077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19724日,四川剑门关酒有限公司生产剑门关酒(珍藏原浆)164件,合计984瓶。2020929日,该批次剑门关酒(珍藏原浆)卖给职工36瓶,抽检4瓶,剩余944瓶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已销售36瓶被消耗,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把关,未对酒精度进行精准测试。20201123日,剑阁县局要求企业限期整改,进一步规范生产、库存、销售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生产、入库,该公司已经对生产过程控制、技术人员培训等环节进行了整改,并于2020122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

20201123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四川剑门关酒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经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会决定,对该企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48元,并处罚款12000元。

二、广元市昭化区老成小吃店经营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0113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紫云路5

抽检食品:粉条

抽检数量:0.9

购进时间:20201015

2020112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了NOSPE2020A11009《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20201015日,当事人购进散装粉条14公斤,用于餐饮服务加工。2020118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测院抽样时,向当事人购买0.9公斤,其余粉条在检验报告出来前已全部加工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履行了召回义务,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传统粉丝粉条加工过程中,添加硫酸铝钾(明矾)可以提高粉丝的韧性,减少断条损失,这是造成粉条中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长时间摄入铝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性,引起骨质疏松和软骨病。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于20212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购进粉条时,进行了进货查验,收集留存有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开据有销售清单,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2021110日,昭化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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