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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价格提醒告诫函--请您查收

日期: 2021-02-09 来源: 价格监督检查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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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春节期间价格提醒告诫函


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维护春节期间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的定价原则,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现就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生活必需品经营主体(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餐饮店等)。要自觉维护节日期间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品牌白酒的价格稳定,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趁节日消费串通涨价、哄抬物价。

二、防疫物资经营主体(医院、诊所和药店等)。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医疗服务收费公示牌,严格执行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不得随意乱涨价、乱收费。不得利用疫情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防护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切实维护防疫物资价格稳定。

三、交通运输经营主体(公交、客运、出租车、网约车和高速公路等)。要做好票价公示工作,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旅游文化娱乐经营主体(景区、影院和游乐场所等)。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收费、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严禁口头定价、事后涨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转供电主体(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办公楼底层商铺、物业公司等)。要自觉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转供电价格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一律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

六、停车收费主体(各类停车收费场所)。要在停车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并规范完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七、行业收费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行业经营者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及时 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李福林)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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