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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食品检验 写信时间 2019-08-15
信件内容 请问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每年至少需要几次第三方检验除了三方检验还有没有其他检验要求
回复内容 涂志超:你好!我局接到您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咨询,高度重视, 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查询。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之规定,企业生产的每批次食品都应当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或销售;如企业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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